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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逃税罪争议 能否免刑责
企业破产了,存在欠税情况,税务机关要进行追缴,然而企业依照破产法进行统一清偿,只是偿还了一部分。在这种情形下,企业会不会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呢?这可不是简单的法律适用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破产程序能不能顺利推进,企业能不能依法退出的关键争议要点。本文会从法律规定、破产实践以及刑事责任风险这三个方面,将这个“合法欠税”的逻辑阐释明白。
一款名为《刑法》的法律当中的第201条第四款,为逃税行为留出了一个能够进行补救的机会,是不是听起来挺特别的。只要身为纳税人,如果在税务机关下达了追缴这一通知以后,及时补缴税款、去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那么便不会再去追究其刑事责任了。这里面的核心关键其实是两个动作呢:第一个动作是税务机关下达通知这个行为操作,第二个动作呢则是纳税人需要完全按照通知上所要求的那样去进一步履行相关事项。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在进行核查之后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两个文件,在这些文件里面会明确且详细地写明补缴的金额具体是多少、滞纳金是多少以及罚款的数额是多少,并且还会郑重其事地设定好缴纳的期限。要是企业在设定好的这个期限之内全部履行了相关要求,那么其面临的刑事风险就会彻彻底底地解除掉。这个规定,对于企业,不是按照有没有处在破产状况去区分的,仅仅是依据有没有做完名为 “通知后履行” 的这种行为来判定的。
破产程序开启以后,企业的财产与经营备受严格约束。依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接手企业,全部债务清偿得经由破产程序统一操作,禁止个别清偿。这表明,哪怕税务机关发出了征缴通知,破产企业也不可以独自把税款交出去。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收到税务通知后,会把该笔税款债权提交到债权人会议核查,放入破产债权表,等候统一分配。以时间维度来考量,从通知起始直至实际完成清偿这段过程,常常需要历经债权申报这一环节,还要面对审核,接着制定分配方案,随后等候法院裁定,等等这些流程,时间短的话起码需要数月,若是时间长些那就要超过一年。而这种“迟延”情形并非是企业出于主观意愿进行拖欠,究其根源乃是破产程序所具备的法定要求所致。
虽破产程序里的清偿方式是具备合法性的,然则清偿的结果按理来讲也应该会被法律所认可。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期间,税款债权是属于优先范畴的债权,然而优先并不等同于能够进行全额的清偿。要是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没办法涵盖全部优先债权的话,税款同样只好依照比例来予以分配,如此一来就有可能出现仅仅只能清偿一部分或者完全没有办法去清偿的状况。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是有权力强求进行全额追缴的,可是一旦进入到破产程序之后,就必须得去服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集中清偿规则。这个时候,要是税务机关觉得企业没有百分百完成通知所要求的内容,进而开启逃税罪的刑事程序,这等同于运用普通法的执行标准去否定特别法的清偿成果,如此一来就违反了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破产企业于管理人接管之后,其行为已然无法全然展现企业本身的意志,管理人于内部负责财产盘点、账务审计,于外部代表企业参与诉讼、申报债权,在税务问题方面,管理人一旦发觉企业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支出之类逃税嫌疑,通常会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状况,配合核查,这种配合本身便是履行破产法所规定的诚信义务,税务机关在破产期间发出的征缴通知,对象虽说为企业,然而实际履行主体却是管理人。法院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的决策是把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当作出发点,并非是为企业去谋取非法利益。所以,即便最终没能足额缴纳税款,那也不应该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逃避缴纳税款”。
以清算告终的破产案件占大多数,企业清算注销发生后,其法人资格随之消灭,单位犯罪的主体因而不存在,如果公司已经注销的话法定代表人、公司财务负责人等仍然可能面临逃税罪的诉求在破产实践中这个比较值得关注的事情实际上《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其意义在于既处罚单位同时也处罚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是企业于步入破产程序之前真的存有逃税行径,并且在破产清算之际没能全额补缴税款,那么税务机关便有可能把责任锁定于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管身上。所以,不能够由于公司要进行注销而忽视刑事责任,个人依旧得为破产之前的行为承担后果。
在处理税款债权问题之际,《税收征管法》以及《企业破产法》二者存在差异,其中前者属于普通法范畴,而后者属于特别法范畴。于破产程序里,有关税款债权的申报事宜,予以确认后进而清偿该项欠款一事而言,这些全都须得运用《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规则才行。一旦税务机关于破产程序之中下达了追缴通知,企业凭借破产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清偿之后情况之下,哪怕最终得出的结果并未达到税务机关所下达通知的要求,然而该所清偿的结果依旧应当被判定为是合法的。而正因为存在这一合法性,所以应当直接对逃税罪的追诉条件形成阻断影响。之所以不应再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并非其他缘故,乃是考虑到《刑法》第201条第四款的适用前提,具体而言其前提界定为先决条件为“不履行通知”,然而在破产程序的既定情形里,企业已经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畴之内“履行了通知所对应的债务”,不过履行方式以及结果却是由破产法予以决定的。在此种状况之下,不应再追究企业刑事责任。
那家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存在欠税情况,税务机关对此展开追缴行动,然而最终因其处身破产程序所以仅仅还了一部分税款,这样子究竟算不算构成“逃税罪”?要是在法律层面上已经按照规定完成依法清偿,可是却依旧要面临刑事方面的追责,那么破产法所设立的集中清偿制度还具备什么样的意义?有个问题想问问你,在破产程序当中,税务机关究竟是应该将优先保障税款全额入库放在首位,还是应当去尊重破产法所秉持的公平清偿原则?欢迎各位在评论区留下你个人的观点,同时也欢迎进行点赞转发操作,从而让更多的人能够看到这个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所遭遇的法律难题。